组织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有关文件文稿起草、公文处理、信息综合、档案管理和议案、建议、提案处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及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才、保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涉案款物保管;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物、有关网络舆情信息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承担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日常工作;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提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计划;起草、修改纪检监察制度;负责纪检监察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承办红寺堡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综合协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综合协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推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査调査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红寺堡区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承办部门;统一受理承办部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协调办理相关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工作;承担区反腐败案件查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等;负责归口受理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纪委监委信访室、本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红寺堡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红寺堡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红寺堡区监委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对属于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反映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报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整理汇总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及实名举报反馈答复情况;定期分析并编写信访分析报告;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至第二纪检监察室:承担监督检查全区各党组织、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等情况职责。综合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谈话函询、实施问责、制发纪律检査建议和监察建议、通报曝光、记入干部廉政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置等;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党组织、纪委和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建议;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杈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建议等;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的职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和处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承办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事项;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派驻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组:(一)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吴忠市委、红寺堡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调查措施。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监督部门(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五)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